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忽左忽右198|国父们的棺材板:关于美国早期共和主义的探讨

忽友功德箱 忽左忽右Leftright 2022-09-09


本期介绍
无论是今年六月被最高法院推翻的罗诉韦德案,还是近年来一直被热议的禁枪议题,最终都可以追溯到美国的建国一代。在建国立宪之初,美国代表了一种共和国的理想,乔治·华盛顿完美契合了众人对“总统”一职的想象,但到了亚当斯和杰斐逊时代,未被立法代表们事先预见到的问题接连出现,党派之争、大选操作程序设置导致的平票、马伯利诉麦迪逊案引出的司法审查权,国父们在建国初期的构想好像都在一一改变。

背景资料补充

马伯利诉麦迪逊案
1801年3月3日,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·亚当斯在卸任之前,利用手中总统权力以及由联邦党人所控制的国会,迅速委任了大批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,并提名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。

联邦法官的委任状本应由国务卿马歇尔发至法官手中,但由于工作繁忙,仍有17份委任状未能在卸任前发出。第三任总统托马斯·杰斐逊上台后,不满意亚当斯卸任前的紧急委任,指令新的国务卿麦迪逊停发剩余17份委任状。

未能获得委任状之一的联邦法官马伯利对此情形不满,与其他三位具有同样情形的人,以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《司法法》第13条规定为依据,直接起诉至联邦最高法院,要求法院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,强制他交付剩下的委任状。

新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面临两难:如果判马伯利败诉,则说明最高法院不具有针对行政机关下达执行令的权力,否认了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司法权,可能导致一场宪法危机;如果判马伯利胜诉,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剩余的委任状发出,但联邦法院不具有强制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,最终杰斐逊和麦迪逊仍会拒绝发出委任状。

在马歇尔最终给出的判决书里,最高法院承认了马伯利有权获得总统签署盖上美国国玺的委任状,他已获得事实上的任命,国务卿麦迪逊拒发委任状侵犯了马伯利的权利,马伯利有权得到法律的救济。

但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权仅限于两类:“以大使、其他使节和领事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”,以及“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”,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这两类。

马伯利依据的《司法法》第13条里规定,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还包括,联邦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时,当事人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,请求向联邦行政部门发布强制执行令的案件。这条规定扩大了宪法所规定的范围,马歇尔运用司法审查权,裁定《司法法》第13条违宪,驳回了马伯利的诉讼请求,他应该首先向州法院寻求救济。

通过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,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了其作为宪法含义最终裁定者的地位,具有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。


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图:The Supreme Court Building
德雷德·斯科特是一名密苏里州的黑人奴隶,1834年到1838年,他曾跟随作为随军医生的主人约翰·爱默生到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居住,两地均为自由州。后来斯科特和他的家人又随主人回到了密苏里州,主人爱默生去世后,经过一系列的转让,斯科特成为了埃默森遗孀的弟弟桑福德的财产,所以此案为“斯科特诉桑福德案”。
1846年,在废奴团体的支持下,斯科特向密苏里州低等法院提出申诉,要求自由,理由是他在联邦自由领土上居住过。根据1787年的《西北土地法令》和1820年的《密苏里妥协案》,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州两地禁止奴隶制,按照当时的法律案例,一个奴隶一旦到过自由州,就自动获得,并且此后一直拥有自由人的身份。

密苏里州三级法院经过四次审理,最终做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决,随后废奴组织和斯科特将此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

经过一年之久,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7:2驳回了斯科特的上诉。首席大法官坦尼亲笔撰写了判决书,首先说明斯科特作为黑人,不自动具备美国公民身份,不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,其次裁定《密苏里妥协案》违宪,奴隶制属于各州管辖的权力范围,国会无权在联邦领地禁止奴隶制。

这是自1803年“马伯利诉麦迪逊案”以来,最高法院第二次运用司法审查权,宣告国会的立法违宪。这场判决激化了南北分歧,被视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。


阿龙·伯尔(Aaron Burr)图:伯尔击杀汉密尔顿
1756年2月6日-1836年9月14日。美国民主共和党成员,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与托马斯·杰斐逊获得同样的选举人票,最终出任第一届共和党政府的副总统。伯尔与反对派联邦党的领袖人物亚历山大·汉密尔顿政见不合,二人私人矛盾尖锐,1804年进行了一场决斗,汉密尔顿因此去世,伯尔也身败名裂,政治生涯宣告结束。

1805年的第二届杰斐逊政府中,伯尔被排除在外,成为政坛边缘人物,他开始前往美国通过“路易斯安那购地案”新获得的西部领土旅行,这片领土与西班牙控制地区接壤,伯尔在此进行了一系列秘密的或半公开的会面和聚会,涉及组织武装等具有军事目的的活动。

1807年,伯尔在阿拉巴马被捕,以叛国罪被起诉,被押送到里士满候审。1808年,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·马歇尔引导陪审团作出了无罪判决,拒绝作出推定性叛国罪的判决,为宪法中规定的叛国罪确立了严格的证据要求。


内容节选
预计阅读18分钟

派系斗争在建国初期被认为会颠覆国家

小P
对于那一代受过启蒙运动影响、学习雅典和罗马的知识分子来说,派系斗争是一个非常坏的东西。共和国的利益应该高于派系的利益,国家的利益要高于个人的利益,这是当时绝大多数人的共识。

只有马基雅维利不这么认为,他认为派系之间的争斗,尤其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争斗,不完全是一件坏事。他在总结罗马的成功时说,罗马是一个穷人和富人在不断发生争斗的城邦,所以罗马尚武,并且这种争斗让共和国一直保持着活力。

但其他人都认为派系斗争很坏,这也更符合我们的直觉。虽然我们平时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政治,但哪怕是班级里投个票,或者小区业委会鼓噪一件事,都可能发生派系间的争斗,我们觉得派系是件特别讨厌的事。

程衍樑
咱们的这种倾向是认为,一定要代表所有人的利益,才是我们接受的。

小P
对,美国在立宪时也是这么想的。和我们现在所熟悉的美国政体不同,我们现在觉得美国是两党制,但当时是没有政党的,大家都认为政党是个很坏的东西,党派分歧会把整个国家给卷进去,导致国家败亡。大家都应该出于公心来参与公共生活,而不是出于个人私利来做想做的事情。

这种观点在美国立宪时是一种非常主流的观点,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美国宪法中看不到与两党制有关的东西,因为当时的立宪者都认为党派争议会颠覆共和国。在这个基础之上,美国的立宪者有种非常具有颠覆性的新观点,这体现在《联邦党人文集》的第十篇当中,在这篇文章中,麦迪逊给了一个思路完全不同的论证。

他是这么论证的:首先我们都知道,派系斗争是坏事情,我们也都知道,多数人暴政是个坏事情,共和国不应该让多数人的暴政压倒另一方,但现在时代变了,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自己的偏好。

那怎么解决当中的冲突呢?他认为我们要有一个大的国家,在一个大国当中,有人觉得持枪是件好事,又有些人觉得要发展贸易,每一个人的观点、每一小群人的个人偏好和政策倾向是非常分散的,分散的观点没办法被集聚成多数人的暴政。人的利益箭头指向不同的方向时,你很难把大家团结在一起。 

所以通过这样的论证,麦迪逊让大家放心:我们这个国家既尊重普通人的个人利益,但又不会因为尊重普通人的个人利益,导致多数人的利益压倒少数人的利益。

这个论证是一个很古怪的论证,也是一种更面向现代的论证,因为它承认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利益,只是麦迪逊在写这个文章时也没有想到,全国性的政党会那么快地形成。

所以为什么说国父们的棺材板压不住了,我们现在很明显地看到,这个国家有两个巨大的党派,巨大的党派可以统合大家的利益,形成两套冲突的纲领,尽管纲领内部的那些话题看上去一点关系都没有,有碳排放、减税、堕胎、性别等等事项,但它们能够组织成两个综合性的大纲领,当时的人是完全没有想到的。

当时的人认为,当我有一个那么大的国家时,按道理来说,大家的观念应该是更加分疏的,而不是更加容易被集聚在一起。只能说,国家一旦建立,一开始的所有美好蓝图、雄伟大计其实立马就打了折扣。

但我们回过头来,还是会说《联邦党人文集》的第十卷可能是整本书中最容易被提及的一个篇目。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来讲,它所代表的是一种更加面向未来、接近现代人的想法。它克服了这样一种想象:万众一心,所有人的个人利益完全奉献给国家,这样一个小国寡民的国家。因为如果你要大家的想法都一致,一个隐含的前提是这个国家不能太大,大了之后利益就很容易分化,小国比较容易实现利益的一致和团结。

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,美国那么大的国家是没法成立共和国的,而麦迪逊在《联邦党人文集》的第十卷里就论证了,我们可以在一个大国中实现共和的目的,甚至是通过一个大国才能够实现混合、均衡这些目的。



“州权”在诞生之初可能象征着州内压迫


小P
“主权不容分割”可能是我们理解州权最大的一个障碍,也是我们在理解三权分立时最大的一个障碍。 

卢梭在《社会契约论》中举过一个非常尖刻的比喻。他在论证主权为什么不能分割时说,有日本的魔术师,把一个人锯成了很多份,把这些手和脚都胡乱抛到了空中,天上的肢体落下来之后,又被重新拼成了一个人。有的思想家就像这种魔术师,但怎么能把最高的权力分隔开,在天上胡抛一通,又接下来重新拼回完整的主权呢?

从卢梭的角度来说,包括我们如果熟悉主权的话,都认为主权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最终权力,那主权当然不应该分割,哪有最高权力分割,或者怎么能存在多个最高权力,这在语义上是不成立的。

但美国恰好就是“主权不可分割”理论的一个典型反例。在中央层面,三权分立的理论和“主权不可分割”有点像两条平行线,它没有考虑过主权不能分割的问题,只是从立法、司法、行政的角度在考虑问题。

更麻烦的问题在于,因为美国是由十三个州拼凑而成的,州在逻辑上、历史上是先于联邦产生的,结果就导致了“州权”的存在。其实“州”这个词不太好,它在英语当中是“state”,你也可以把它理解成国家。你就想象有十三个小国家,当它们拼成一个大国时,小国本身并没有消失,这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欧盟。

这是美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,因为州在逻辑上、在历史上是优先于联邦的,而且《邦联条例》当时也是生效的法律文件,所以各州是拥有主权的,而联邦的权力则被表述为州权的例外。也就是说,以下事项都是联邦的权力,如果在这里没有被列举到,那么剩下的权力都是州的权力。州的权力是不需要详细列举的,它们天经地义就存在,而联邦的权力是要一条一条写出来的,相当于例外情况,把它们写出来了,才成为权力,没写就是没有。

由此导致的结果是,如何平衡联邦和州的关系,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永恒的现实问题。我们现在看到有很多诉讼案件到了最高法院,但最高法院说这件事联邦不管,它隐含的意思是,各州自己管。这件事情不是一个联邦宪法赋予你的权利,不代表这个权利不存在,只是说这个权利可以在州的层面获取,而不在联邦的层面获取。

我们现在会觉得很怪,就相当于法国在国家层面不给你这个权利,但你是个里昂人,所以里昂给你这个权利,法国和中国一样,是集中制、单一制的国家,但在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中,这就是一个事实。

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事实?因为州出现在国家之前,这是比较“冠冕堂皇”的说法。但还有一个我可能更想告诉大家的原因,在立宪会议上,有一个北方州的代表非常赤裸裸地做了一个长篇大论的演讲,中心思想就是“州权”这个东西是不存在的,因为各州独立其实也没有多长时间。

“州权”也是一个很新的东西,是在我们眼皮子底下被制造出来的,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。为什么你们南方各州要强调州权的重要性?因为你们要维持奴隶制。但你们不能明晃晃地说自己要维持奴隶制,你们可能也有点要脸,所以你们给它涂抹了一层色彩,说自己要维护的是州权,这是州内的事情,其他州和联邦不要来管这件事。

所以对于州权,我们一开始可以从很积极正面的角度来理解,这也是大多数教科书上的写法,但其实有一种更直白的理解方式,在立宪时就被指出的一种观点——州权可能象征着一种州内的压迫,只是以州权的形式进行包装,而联邦没有这种权力。以州的权力去对抗联邦,意思是其他人不要来管我内部赤裸裸的不平等的安排。

这也是我们现在理解很多最高法院的审判,包括理解美国的其他政治活动,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。当我们在说州权时,到底在说什么?当然这个观点可能过于尖刻和愤世嫉俗。但的确,联邦和州的关系变成了美国政治中一个比较核心的话题。


本期嘉宾

小P,资深律师(豆瓣@小p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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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治·华盛顿 / 詹姆斯·麦迪逊 / 亚历山大·汉密尔顿 / 托马斯·杰斐逊 / 约翰·亚当斯 / 詹姆斯·门罗 / 约翰·马歇尔 / 阿龙·伯尔

罗诉韦德案 /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/ 斯科特诉桑福德案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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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稿、资料整理:谢新月
排版:谢新月
编辑:禾放

资料延伸 | 金斯伯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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